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规〔2018〕1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考核和示范企业评审工作。请各科技创新园区和创新型企业根据工作指南要求(详见附件),于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前提交向荔湾区科工商信局提交材料,材料一式三份。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考核和示范企业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荔府规〔2018〕1号)。
二、考核及评审对象
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和创新型企业
三、需提交材料
(一)科技创新园区
1.科技创新园区基本情况。包括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基本情况表,附营业执照、园区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创新园区绩效考核资料。不超2000字的年度运营情况总结,依据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审指标内容提交材料(附园区及企业佐证材料,标明页码),并按顺序装订。
3.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审指标汇总表。为方便专家了解创新园总体情况及评分,请根据园区绩效考核评审指标内容汇总信息。
(二)创新型企业
1.创新型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荔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
2.示范企业评审资料。依据荔湾区创新型企业2019年度示范企业评审指标提交材料(附企业佐证资料,标明页码),并按顺序装订。
3.荔湾区创新型企业2019年度示范企业评审指标汇总表。为方便专家了解企业总体情况及评分,请根据示范企业评审指标内容汇总信息。
四、工作程序
1.创新型企业材料由其所在的创新园运营机构汇总整理,与创新园的绩效考核资料一并提交。
2.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考核和示范企业评审结果,经荔湾区门户网公示无异后,由区科工商信局会议通过。
3.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考核和示范企业评审结果将作为园区绩效奖励和企业租金补贴的依据。
五、扶持标准
1.科技创新园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且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的科技创新园区授予示范园区称号,按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4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其它科技创新园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的奖励。
每个科技创新园区运营机构年度获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相同的园区,按园区纳入统计的企业年度营收高低排名。
2.创新型企业。经专家评审合格(60分以上)后,对评审分数前100名的创新型企业授予示范企业称号。前20名的示范企业可享受100%的上一年度园区场租补贴,第21至100名示范企业可享受50%的上一年度园区场租补贴。
企业每年度所获场租补贴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财政综合贡献度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最大奖励面积2000平方米。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最长不超过2年。
已享受该租金补贴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其它政策中的租金补贴扶持条款。评审分数相同的企业,按企业年度营收排名。
六、材料规范要求
1.按照本指南所列资料要求提供纸质版、电子版。
2.纸质版材料使用A4纸张,按需提交资料的顺序装订,标明页码并与目录对应。
3.纸质资料封面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各类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确保清晰、可辨(重复使用的佐证资料只需标明第一次出现的页码)。
4.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不退还。电子版材料发送到电子邮箱lwsclzx@126.com,邮件标题统一格式:园区名称+绩效考核资料+示范企业评审资料。
七、受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中段东漖南村638号7楼705室。
受理时间: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7日17:00。
2019年度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考核和示范企业评审工作指南